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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0年1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2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8月12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女友杨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斯卡拉”酒吧三楼大厅舞池中,怀疑被害人倪某某勾引张某某进而与其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某见状便用右脚将倪某某踹倒,致被害人倪某某右臀部和右臂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倪某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2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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