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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 安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5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甲在西口回族镇青树村移民搬迁点建设过程中,以拉料车过重将道路压坏,导致其家厨房出现裂纹为由,于2017年5月中旬,纠集当地村民在岭沟村村委会门前的公路上放置垃圾桶及石块阻挡工程材料车通行。事后张某甲独自前往青树村移民搬迁点找项目部刘某甲卢某某,以“不把他的问题解决好,就天天有人堵路”等言语进行威胁,陕西顺慧建筑有限公司卢某某迫于无奈同张某甲达成口头赔偿协议,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陕西顺慧建筑有限公司领取现金3万元。经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陕信[2019]鉴字32号”《张某甲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张某甲房屋内裂缝的主要原因是环境温度效应所致,门前道路经过的重型卡车产生的振动对该裂缝的发展有加重作用。

2、2009年被告人张某甲在岭沟村三组通往青树村的公路内侧、其兄张某乙住房南侧,修建了三间房屋地基。2010年8月份,西口回族镇岭沟村修建移民搬迁点,需要就近铺垫低洼地势,村委会干部项某某汪某甲张某甲父亲张某丙、其兄张某乙商议,欲在张某甲张某乙共用林山坡根(张某甲新建房基南侧)取土,并给张某乙2000元作为挖土取石的补偿。后施工队在张某丙指定的地方进行取土施工,期间按照张某丙要求在张某甲原庄基地后面修了一道石坎治理山体滑坡。2011年张某甲以村委会移民搬迁点取土未给其打招呼和取土导致其房基出现滑坡体为由,多次到村委会、镇政府搅扰吵闹,并到扶贫开发局上访,并以不满足其要求就要找媒体曝光相威胁,要求政府赔付资金自行治理滑坡。2011年11月23日村委会经与张某甲协商,筹款4.8万元交与张某甲用于滑坡体治理及新建房庄基。2014年张某甲又以滑坡体影响其住房安全为由,要求生态分散搬迁,2017年以其父张某丙的名义领取生态搬迁资金3万元。2017年张某甲要求对其父亲居住的两间老房进行了民居改造,并领取4000元民居改造款。2017年张某甲再次以现有住房不安全为由要求镇政府赔偿,期间两次将其年迈有病的母亲带到镇政府后只身离开,其中一次其母亲在镇政府院内晕倒后被镇政府紧急送医救治。镇政府不堪其扰,于2017年5月18日一次性补助张某甲取土费用、经济林损失、滑坡生态治理费用共计8万元。2018年张某甲又以住房不安全为由,前往西口镇政府、镇安县扶贫局上访要求解决搬迁安置房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领条、汇款业务回执单、西口镇信访矛盾“一案一卷”档案、2015年西口镇分散验收户资金兑付花名册、西口回族镇岭沟村民居改造到户补助花名册、西口镇岭沟村村委会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理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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