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4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室,住**路**弄**号**室。2013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宋某乙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0月分手。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被害人宋某乙及其亲友发送扬言杀害、伤害宋某乙及其家人、将宋某乙毁容等内容的短信、微信,并通过上门滋扰的方式纠缠、威胁、恐吓宋某乙。2019年1月2日,被害人宋某乙因无法忍受张某某的威胁,至**路**弄**号**室张某某住处门口割腕自杀,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其伤势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6日0时2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至被害人宋某乙住处敲门骚扰,被害人宋某乙报警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宋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多次受到被告人张某某恐吓、威胁,并因此割腕自杀的情况。
3.证人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施某某及杜敏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纠缠、威胁、恐吓被害人宋某乙,宋某乙因不堪其扰割腕自杀的情况。
4.相关照片、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纠缠、威胁、恐吓被害人宋某乙的情况。
5.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宋某乙割腕自杀,构成轻微伤。
6.处警单、接报回执、治安案件调解笔录,证实民警曾多次处理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纠缠、骚扰被害人宋某乙的报警,双方在民警主持下曾达成调解协议。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8.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前科情况。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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