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94********,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人,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租住临沂市兰山区**房,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酒后持大理石板无故砸坏**的玻璃门及ATM自动取款机,价值13710元。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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