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栋**层**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 10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大街**号**大厦**楼**座成立,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李某甲、周某某、胡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均已判决)先后应聘到**公司工作,该公司与网贷平台“**贷”合作,对外非法从事借贷居间业务,以谋取非法利益。并逐渐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的通过 “软暴力”催收欠款的恶势力。
2016年1月李某甲被任命为公司经理,2018年9月周某某被任命为公司客服经理;张某某、胡某某、李某乙、肖某某为客服专员。为达到顺利催收欠款的目的,李某甲岩授意周某某购买多张“黑卡”(非实名制电话卡)及“呼死你”软件,用于在催收欠款过程中对逾期不归还欠款的被害人进行滋扰、威胁,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害人吴某某、贾某某、张某某、邹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某某等人在友信公司贷款出现逾期,张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利用公司配发的“黑卡”、“呼死你”软件,采取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同事进发送威胁、侮辱性短信,不间断电话滋扰等“软暴力”方式恶意催收欠款,造成被害人及其关系人产生紧张、焦虑、恐惧心理,严重影响其家庭关系及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1.2018年8月,被害人贾某某在**公司贷款逾期未还,张某某、胡某某为顺利达到催款目的,利用公司配发的“黑卡”、“呼死你”软件,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的方式对贾某某及亲属、朋友进行滋扰、辱骂、恐吓。
2.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害人吴某某在**公司贷款逾期未还,张某某、胡某某为顺利达到催款目的,利用公司配发的“黑卡”、“呼死你”软件,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对吴某甲及其女儿被害人吴某乙等关系人进行滋扰、辱骂、恐吓。
3.2018年12月,案外人曹某某在**公司贷款逾期未还,张某某为顺利到达催款目的,利用公司配发的“黑卡”,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滋扰、辱骂。
4.2018年12月,被害人邹某某在**公司贷款逾期未还,张某某为顺利到达催款目的,利用公司配发的“黑卡”,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对邹某某及其亲进行辱骂、恐吓。
5.2019年1月,被害人吕某某在**公司贷款逾期未还,张某某、李某乙为顺利达到催款目的,利用公司配发的“黑卡”,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的方式对吕某某及其儿子被害人董某某进行辱骂、恐吓。
6.2019年1月,被害人曾某某在**公司贷款逾期未还,张某某为顺利达到催款目的,利用公司配发的“黑卡”,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对曾某某进行辱骂、滋扰。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6次。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黑卡”号码使用人名单、短信截图、通话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友信金融集团催收行为管理规范、员工声明、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董某某、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邹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甲、周某某、胡某某、李某乙、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通话记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随意威胁、恐吓、辱骂、滋扰等“软暴力”手段迫使借款人归还欠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小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遂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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