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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供电公司**供电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街道**队,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为承包寿县**镇**街道**塘,到**塘村民组要求村民在其拟定的承包**塘协议上签字,因部分村民不愿签字,张某某自恃农电工身份私自剪断村民家庭用电,并在该协议上伪造大部分村民签名,之后张某某在未取得大部分**塘村民组村民同意及未向该村民组支付承包费的情况下强占**大塘至2019年6月,并以该塘已被其承包为由阻碍**塘村民组村民正常使用**塘水灌溉。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塘被张某某强占期间的承包价格为25829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其竖立的两根电线杆(系未经供电部门规划私自竖立)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被挖掉为由,到**项目部要求赔偿,并称不赔偿就不让工地继续施工,该项目部遂向张某某出具了3000元欠条并承诺工程结束后支付。2018年12月,张某某再次到**项目部,要求为其重新竖立两根电线杆,并与项目部约定竖好电线杆后就归还3000元欠条,项目部按照张某某要求竖好电线杆后,张某某未按约定归还欠条。2019年3月,张某某在**项目部已经为其重新竖立电线杆的情况下,以该项目部毁坏其电线杆并拒绝赔偿为由到**镇政府信访,并声称如果不处理就进京上访,镇政府遂安排工作人员与**项目部进行协调,后该项目部支付张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协议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李某某、宋某某、汪某某等43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强拿硬要、任意强占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瑞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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