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子杨某某已于2019年11月25日协议离婚,自离婚后,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通过直接进入、翻墙头等方式到杨某某的父母家中,对杨某某及其家人进行骚扰、恐吓,萧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萧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分别于2020年7月5日、2019年12月6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均未悔改;并多次通过混入、翻墙方式进入杨某某的工作单位及单位宿舍内对杨某某进行骚扰,萧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7月8日、2020年8月4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均未悔改。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自行拨打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扬言称要杀害其前妻杨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在其家中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保证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杨某某、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毅
检察官助理:石腾飞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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