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4********,汉族,文盲,淄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到申某某、杜某某居住的淄博市张店区**房间,无故用菜刀砍砸房间入户门、毁坏楼道内的窗户,并在楼道内用刀将申某某后背扎伤。经鉴定,申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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