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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8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家,对张某乙进行纠缠。

2、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委东侧,将张某乙拦截,并持刀威胁张某乙,致张某乙受伤。

3、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号黑色雪铁龙轿车拦截张某乙的车辆。

4、2019年8月20日6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号黑色雪铁龙轿车持铁棍追逐拦截张某丁的车辆。

5、2019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给张某乙的公司负责人张某丙发送侮辱、威胁性质的短信。

6、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给张某乙的同事张某戊发送包含侮辱、威胁张某乙内容的短信。

7、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给张某乙的丈夫张某丁发送侮辱、威胁性质的短信。

8、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张某乙工作的山东省胶州市**公司内,向张某乙索要钱财,并辱骂张某乙,后又从车上拿出铁管,被公司员工夺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短信照片、张某乙受伤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现场视频监控;4.证人张某戊、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丁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纪娜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_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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