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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县**镇**村**组。200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永康市**区**村附近马路上因超车问题引起口角,双方用拳头徒手互殴。后被告人张某某召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与李某某方同行的庞某某、康某某、蔡某某等人徒手互相殴打。经鉴定,当日被害人李某某、康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康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功德,因偶发矛盾,召集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玲玲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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