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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23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住山东省昌邑市****楼村**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2020年5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从南昌市步行到南昌县岗上镇、向塘镇等地村庄,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

1.2020年1月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因饥饿爬铁门进入南昌县岗上镇农兴饲料厂寻找食物,在发现有监控设施后进入该厂办公室,将电脑显示器、钢化玻璃门砸毁。

2.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南昌县向塘镇辜坊村聂家自然村村民聂某某家,将一辆停放在院内的捷达牌小轿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破。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被损坏物品价值为390元。

3.2020年1月6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到南昌县向塘镇辜坊村王家自然村村民王某某家,将其一辆停放在院内的宝马牌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坏物品价值为7417元。受害人王某某在轿车被砸后,追赶和尾随被告人并报警。当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受损物品价格单据;

2.证人王某某、聂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损毁物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私财物多次,共价值78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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