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国市**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4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不满被害人杜某某、陈某某在南张庄村村南地里用手机录像,遂将二人打伤,并将杜某某VIVOPLAY5A手机一部摔坏。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经鉴定,杜某某被毁损手机价格认定为2976元人民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达297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伟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住址为****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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