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定兴县**KTV包房内娱乐过程中,张某某为发泄情绪,毁坏包房内液晶电视一台、话筒一个、水果托盘一个。经定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物品总价值2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接受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视机一台、话筒一个、水果托盘架一个;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现场图片、定兴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人口信息;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6、定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滋事,任意毁损让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建忠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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