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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6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33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乡**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乡**村**路**号,职业:务工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在石家庄建设南大街师大西门对面的**烧烤店里,无事生非将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苏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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