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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乘坐冯某某的汽车途经辛集市**村村**路时,被谢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宝骏510汽车(车主王某某)挡住去路,冯某某、张某某呼叫停车人员未有回应,后张某某自路边捡拾砖块将宝骏汽车前后挡风玻璃、右后侧车窗玻璃、后盖、右侧倒车镜等处砸坏,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谢某某所驾驶车辆损失价值217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修复车辆,并取得谢某某及车主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受证据清单,保全证据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辛集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及车辆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损毁他人财物,价值217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新跃

                                                    检察官助理:何 冠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砖头两块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社会调查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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