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86********,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郜嘉男,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南湖区月河街时光里酒吧门口,在自身醉酒状态下,采用推搡、拳打等方式妨害民警姚某某等人处警活动。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5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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