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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于201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9年7月2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强拿硬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无事生非,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3日15时许,张某甲酒后到利川市汪营镇兴盛村16组张某乙家的草莓园摘了约一斤的草莓,被告知当天草莓50元/斤,认为价格太贵,要求张某乙将草莓赠送给自己,被张某乙拒绝后心生不满,便将一篮子草莓扔进旁边的水沟,并捡起地上的竹竿朝张某乙右肩击打,张的手机被打落水沟。

2、2018年4月5日18时许,利川市汪营镇井坝村左太平家办理丧事,张某甲得知后不满左太平不让自己吃酒,便用竹竿戳变压器欲损坏变压器使左家无法用电,被周某某制止。张某甲回到家后心生不满,遂想找周某某麻烦,当日21时许,张某甲冒充供电所工作人员到周某某家收取电费,被拒绝后,张某甲持沙树棒将周某某屋外的电表外壳及包裹电线的塑料管捅坏,随后逃跑。

3、2018年4月6日23时许,张某甲在利川市汪营镇卫生院住院部二楼电梯外的走道上碰到正在打电话的被害人黄某某,张某甲认为黄某某身上穿着较脏,便骂黄某某,被黄某某还嘴后心生不满,便从背后抱住黄某某将其往二楼窗户外推,黄某某挣脱摔倒在地,张某甲扇了黄某某两耳光,踢了其下巴两脚后逃跑。

4、2018年4月11日9时许,张某甲认为邻居罗某某家的竹制晾衣杆放在地坝影响了自己,心里不舒服遂将晾衣杆拆开;认为周围村民有钱打牌而自己没有钱,与周围村民相互看不惯,遂用自己家中的一把老虎钳,将邻居付某某家房屋外的电线及网线剪断,将电线、网线与竹竿一起扔到河里,导致40余家用户不能正常用网。

5、2019年7月23日11时许,张某甲与余绍华在利川市汪营镇民生路3号浩来客餐馆用餐后,以价格太贵为由拒不支付餐费,并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拿出杀猪刀威胁餐馆老板郭某甲等人,被他人制服后被民警带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刀一把(均以照片形式固定在卷);2. 受案登记表6份、张某甲抓获经过4份、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2018)鄂恩监释证字第89号释放证明书一份、利川市公安局利公(汪)证保决字[2018]373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和证据保全清单各1份、情况说明1份、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方某某、牟某某、郭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黄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周某某、郭某甲的陈述;5.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恩精鉴所[2019]精鉴第23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5份;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给他人在生产、生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健华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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