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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号**栋**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9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甲居住的黄石市***老宅被拆迁,张某甲认为拆迁赔偿不公,多次上访未被处理,便心怀不满情绪。2018年07月至09月15日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张某甲利用其弟弟张某乙的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号“1579726****”注册的微信号“wxid-cvcugljzvt****”(微信名:“****”),在“□**b11□贴”、“翻山**重建□”、“□**频资料”、“天涯**□禁言”、“□**无华”等24个微信群内公开转发辱骂和攻击党和政府、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信息,2018年9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9月1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的手机号“1311702****”注册的微信号“wxid_07kdjetx2d****”,(微信名“****”),在“25*”、“凤***”等8个微信群内公开转发攻击国家和政府的言论信息,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孙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电子物证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网络在多个微信群大量转发辱骂和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党和政府领导人的言论信息,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向东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电子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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