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25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镇**村**屯。2016年4月23日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0月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2月2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拘留10日。又因寻衅滋事,2020年5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2020年5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9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因白城市看守所建议,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艳芬,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起被告人张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镇**村**屯河滩处进行开荒并耕种。2007年**镇**村按照政策要求优先低价承包给张某某,因张某某拒不缴纳土地承包费,**镇**村将该土地承包给兴某某,后兴某某将该土地承包给王某某,张某某在此期间仍然强行耕种该土地至2013年。2014年王某某将土地承包给罗某某后张某某无法耕种。

2014年起被告人张某某以索要土地为名,多次到各级信访部门和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在国家信访局明确答复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仍继续缠访,并且每次上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后又到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制造影响,多次被北京公安训诫,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拘留。

2018年8月14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镇**村与兴某某、王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有效,张某某拒不承认该判决内容,仍以索要土地为名,多次上访。

2017年至今,被告人张某某每周二至三次到**镇政府上访,尾随镇政府领导、多次哭闹影响办公。三次拒不离开在镇政府吃住,严重干扰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2020年5月全国两会节点再次进京被接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行政处罚材料、合同复印件、报案材料等;

2.​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房某某、王某甲、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楠楠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