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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任意占用**村**组集体所有,位于**社区“**”小区中段门面房两间。2016年9月19日,**村**组分配位于“**”、“***”小区楼下门面房时,张某某不接受村组统一分配,拒不退腾,致使李某某家无法得到应属于自己的门面房。张某某任意占用位于襄城县**路“**”小区楼下门面房面积116.82米²经价格鉴定,2016年该门面房总价值为593100元。2016年**镇张**村**组门面房分配时每人分得1.5米宽、11.5米深的门面房,买卖价为人民币50000元整,多余面积按3000元/米²的价格补交村委。自2016年9月19日至2020年1月3日退回村组门面房期间,因出租门面房违法所得75000元;

2、2010年前后,**社区“**”项目建设阶段,被占地人员,人均占地补偿款每人6120元,张某某家4口人应分得24480元,实际强拿硬要100000元,多要75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占用、强拿硬要**村**组集体所有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战宏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镇**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款物150520元扣押于襄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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