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1********,汉族,初中毕业,租住许昌市魏都区******钓渔具店旁民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2020年7月3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2020年8月13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前往许昌市东城区**路**佳苑东门附近,在**路上无故拦截过往车辆,致一辆**电动汽车主驾驶车玻璃损毁,后其又追逐**电动车女车主马某及其3岁女儿齐某某,致母女二人摔倒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马某及齐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出警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后,张某某又无故辱骂值班辅警崔某、郑某,抓扯崔某的衣领、用警用头盔砸中崔某腿部,抓扯郑某衣领、胳膊,并朝郑某身上吐口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追逐、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金露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