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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非法越级上访,经公安机关训诫、签订息访协议后,仍不予以改正,继续实施上述行为,且多次以不给钱就上访为由,强行向其包保单位辉南县**局及包保民警索要钱财累计人民币2.7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信访救助案件卷宗、收据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景某某等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非法越级上访向其包保单位及包保民警强拿硬要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东辉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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