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非法越级上访,经公安机关训诫、签订息访协议后,仍不予以改正,继续实施上述行为,且多次以不给钱就上访为由,强行向其包保单位辉南县**局及包保民警索要钱财累计人民币2.7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信访救助案件卷宗、收据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景某某等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非法越级上访,向其包保单位及包保民警强拿硬要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东辉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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