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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初中肄业,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贷后部主管,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同年12月12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1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同年12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多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多多车贷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与**路交叉口**广场**座**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已判处刑罚),该公司分业务部,客服部,技术部(负责安装GPS)、贷后部(办公地点在该广场**座**室,挂名“温州赢泰汽车租赁公司郑州分公司”)四个部门,主要经营业务为车辆抵押贷款。

2008年8月份以来,多多公司郑州分公司在办理车辆抵押担保业务过程中,与客户签合同时设定各种“陷阱”条款,签订后不让客户留存合同,以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肆意认定客户违约。该公司客服部每天根据客户的情况填写“日志”,贷后部根据车辆违约情况,到客服部拿客户留存钥匙,根据GPS定位,由贷后部被告人张某某组织收车人员,采取利用备用钥匙秘密或者强行开走等手段,将客户车辆非法收回,并停放到指定停车场。车主到该公司协商时,该公司以“不交钱不放车”、“不同意交违约金将车变卖”为要挟,向车主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已经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已判处刑罚)、张某某为首,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刘某某为多多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客户违约通知贷后部、与被害人谈判收取高额费用、收回车辆的停放等总体工作;吴某某为多多公司贷后部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贷后部收车费用的支出分配、汇总上报、收回车辆的停放等工作,张某某为收车队队长,负责指派该部门人员具体实施收车,与被害人谈判收取高额费用等工作,并按标准获取提成。

现已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一)2016年9月26日,被害人王某某在多多车贷公司办理无押车贷款52000元,实际贷款46580元,2017年7月25日因逾期未还款,多多车贷公司将王某某的豫A8CT***北京现代朗动 秘密拖走,后被害人王某某多次与多多车贷公司联系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2)报案材料;

(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流水明细;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2016年9月27日,被害人马某某在多多车贷公司办理无押车贷款15万元左右,实际贷款139540元,2016年12月的一天,多多车贷公司将马某某的豫A0T***梅赛德斯奔弛牌轿车秘密拖走,并称马某某的车二次抵押,属于违约,2016年12月24日马某某按照对方要求缴纳违约金和拖车费14000元,2017年1月20日马某某按要求缴纳11264元利息,2017年2月7日,该公司要求马某某向其员工杨某敏的账户转账剩余欠款和利息结清费用148200元后才将车要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2)报案材料;

(3)支付宝转账截图及银行流水明细;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3.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三)2016年9月29日,被害人史某某在多多车贷公司办理无押车贷款38000元,实际贷款25750元,2017年1月6月多多车贷公司将史某某的豫A2P***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秘密拖走,并称被害人史某某的车二次抵押,属于违约,要求被害人史某某缴纳43000元的贷款本金、罚金、拖车费和停车费,2017年1月10日,被害人史某某在缴纳35000元结清费后才将车要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2)报案材料;

(3)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及银行流水交易明细;

2.被害人史某某陈述;

3.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2016年11月15日,被害人郑某某在多多车贷公司办理无押车贷款55000元,实际贷款45150元,2017年1月20日,多多车贷公司将郑某某的豫AB2***雪佛兰迈锐宝秘密拖走,并称郑某某的车二次抵押,属于违约,要求被害人交纳63000元的本金、罚金和拖车费,后郑某某向吴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60000元才将车要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2)报案材料;

(3)支付宝转账截图及银行流水明细;

(4)结清证明;

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3.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2016年12月,被害人郑某命在多多车贷公司办理无押车贷款20000元,实际贷款15000元左右,2017年2月20日,多多车贷公司将郑某命的豫AZ3***众泰T500汽车偷偷拖走,并称郑某命的车二次抵押,属于违约,要求被害人郑某命缴纳21000的本金、拖车费和违约金,2017年2月21日,郑某命通过向多多车贷公司缴纳现金21000元结清费后才将车要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2)报案材料;

(3)结清证明:

2.被害人郑某命陈述;

3.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六)2016年12月23日,被害人田某某在多多车贷公司办理无押车贷款100000元,实际贷款90400元,2017年5月23日因逾期未还款,多多车贷公司将田某某的豫AP7***奥迪A6轿车强行开走,并要求田某某交纳十六万元的本金、罚金和拖车费等费用,田某某多次与多多车贷公司联系未果,后多多车贷公司将田某某的轿车转卖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2)报案材料;

(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流水明细;

2.被害人田某某陈述;

3.证人荆某某证言;

4.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供述;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七)2016年12月29日,被害人张某涛在多多车贷公司办理无押车贷款34700元,实际贷款30698元,2017年5月28日因逾期未按时还款,多多车贷公司将张某涛的豫A9P***大众polo轿车秘密拖走,并要求被害人张某涛交纳40000元的还款手续费、违法金和拖车费等费用,后被害人张某涛向吴某某的账户转账40100元才将车要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2)报案材料;

(3)支付宝转账截图及银行流水明细;

2.被害人张某涛陈述;

3.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八)2017年2月24日,被害人李某展在多多车贷公司办理无押车贷款23000元,实际贷款19130.5元,2017年11月23日李某展因资金紧张未按时还款,2017年11月24日下午多多车贷公司将李某展的豫A9H***捷达轿车秘密拖走,并要求被害人李某展交纳25000元的本金、违约金和拖车费等费用,后李某展向吴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19500元结清费用和停车费用后才将车要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2)报案材料;

(3)微信转账截图及银行流水明细;

2.被害人李某展陈述;

3.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九)2017年3月11日,被害人王某良在多多车贷公司办理无押车贷款50000元,实际贷款43978元,2017年10月10日因逾期三天未还款,多多车贷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将王某良的豫BB1***福特蒙迪欧轿车秘密拖走,并要求王某良交纳40000元的本金、违约金和拖车费等费用,因王某良未能交纳高昂的费用,多多车贷公司将其轿车转卖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2)报案材料;

(3)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明细;

2.被害人王某良陈述;

3.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十)2017年5月22日,被害人黄某某的朋友因急用钱与黄某某商议,利用黄某某的豫BW7***海马汽车在多多车贷公司办理无押车贷款22000元,实际贷款12988元,2017年6月19日因张某宝逾期两天未还款, 2017年6月22日,多多车贷公司将被害人的车秘密拖走,并要求被害人交纳37000元费用,后黄某某在交纳27000元提车款后,才将车要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2)报案材料;

(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流水明细;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3.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十一)2017年6月6日,被害人张某楠在多多车贷公司办理无押车贷款70000元,实际贷款59428元,2018年1月8日因逾期两天未还款,多多车贷公司将张某楠的豫A59***本田雅阁强行开走,并要求张某楠交纳92000元的未还本金、利息、逾期费、拖车费和停车费,因张某楠未向多多车贷公司交纳上述费用。现该车未能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2)张某楠微信截图及短信证明;

(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流水明细;

(4)私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多多公司人员构成;

2.被害人张某楠陈述;

3.证人朱某某、王某倩、冯某某、李某东证言;

4.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供述;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十二)2017年8月,被害人李某冰在多多车贷公司办理无押车贷款30000元,实际贷款27000元,2018年1月18日多多车贷公司将李某冰的豫AW2***北京现代朗动轿车秘密拖走,并单方面要求被害人李某冰提前还款45000元的拖车费、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后李某冰向公安机关报警。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2)报案材料;

(3)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2.被害人李某冰陈述;

3.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十三)2017年9月5日,被害人董某某在多多车贷公司办理无押车贷款75000元,实际贷款72510元,2017年12月15日多多车贷公司将董某某的豫A36***哈弗H9秘密拖走,并单方面要求被害人董某某提前还款116000元的拖车费、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后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

(2)报案材料;

(3)关于董某某投诉件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延期申请报告;

(4)工商银行交易明细;

(5)到案经过;

(6)被告人刘某某手机微信截图;

(7)被告人吴某某银行财产冻结及银行流水;

(8)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私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被告人吴某某手机信息好友及转账交易截图;

(10)证人宋某某微信信息及转账截图;

(11)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2)前科情况;

(13)年龄证明;

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3.证人衡某某、宋某某、张某林证言;

4.同案犯刘某某、吴某某供述;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2019年11月12日9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在兰考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长城

袁艳永

二О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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