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4197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幢**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12月7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堂子胡同公安部信访办门前,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美工刀照片等;2.书证: 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袁某某、任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娟
检察官助理:魏贞
2020年11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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