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初中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4月16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4月22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5日以张**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2日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康*与张**关于**县**乡**村**组***的纠纷一案,20**年*月**日经**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康*取得该堰塘的承包经营权,20**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人张**在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间多次辱骂、拦截被害人康*经营管理***水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卢**、高**、张*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康*的陈述;
4、被告人张**的供述;
5、**县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多次辱骂、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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