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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0********,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镇**街道**村。2006年6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饮酒后会出现大脑失控的症状而经常主动饮酒,饮酒后滋事。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酒后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虚报警情122次,警察均派警力出警;其中有多次酒后躺在道路中央继续饮酒或是脱光衣服、引燃衣物,引人围观、阻碍交通。

2019年12月23日张某某醉酒后再次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中革广场中间花坛附近,站在马路中央,阻碍车辆正常通行,他人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孙某甲、孙某乙、曲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张某某寻衅滋事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多次报假警、酒后多次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月
检  察  员:  于震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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