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7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94070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通山县***镇**社区**花园。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违法犯罪,仍将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62305224000********(包含K宝、手机卡)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该农业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现查明,该账户共计接收转账2538509.58元,其中诈骗赃款共计905380.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崔庆亮
2021 年 1 月 28 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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