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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洛宁县******组。强迫交易罪2012年5月25日被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注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后将所办理的三个公章、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相关手续交给卫某某用于非法营利,该对公账户下进账金额为116.2583万元,出账金额为116.258289万元。其中包含被害人林某某被骗资金84814元中的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效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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