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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网银账号密码、办理银行卡使用的手机电话卡)1300元至1400元的价格出售了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32300********)、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001********)、兴业银行(卡号622908453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四套银行卡给一陌生男子。经查,张某某的建设银行62170032300********账户从2020年7月12日至于7月16日共收取诈骗涉案款合计241万余元,其中李某于2020年7月12-13日共计转账12万元、杨某于2020年7月15日共计转账26万元、冯某坚于2020年7月12-14日共计转账44.65万元到该账户。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8月8日在本市**镇**村**巷**号抓获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11月23

                                    (院印)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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