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9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用于犯罪的前提下,仍将其本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电话卡等信息给予他人使用,导致2020年8月27日毕某某在路桥被他人诈骗,其中涉案金额2万元,转入该银行账户,并导致8月16日至9月1日,该银行账户转入金额总计人民币2011440.5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电话卡、银行卡等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路桥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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