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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街**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蝙蝠软件中的好友“黑黑黑”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非法获利,仍受雇于“黑黑黑”,帮其运行G0IP设备。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收到“黑黑黑”寄过来的GOIP设备后,驱车来到长沙,并以人民币300元每张的价格购买了50张电话卡。同年10月2日至10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每次将5至7张不等的电话卡插在该G0IP设备上,开机供“黑黑黑”实施网络诈骗使用。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至长沙绕城高速岳麓区学士街道路段,打开上述设备,“黑黑黑”使用被告人张某某所插入的电话卡(卡号为186********)拨打被害人蔡某某的电话,冒充京东客服人员实施网络诈骗,骗得蔡某某钱款18100元。直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帮助“黑黑黑”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共获利约42210元。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依法搜查并扣押了1台GOIP设备、7张手机卡。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181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机卡、GOIP设备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6.搜查等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翔

检察官助理刘 梅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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