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6********,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遵义市招聘求职群”看到一条招聘信息,后通过QQ与昵称叫“今天”的人(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双方达成共识,由张某某帮助其维护“络漫宝”设备,对方按每台设备每天100元支付报酬给张某某。同年6月19日,张某某收到对方邮寄的“络漫宝”设备,“今天”便让张某某添加“掉渣”为QQ好友,后张某某按照“掉渣”的要求下载手机软件“漫话”APP用于连接“络漫宝”,完成了“络漫宝”设备的注册。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对方在利用“络漫宝”从事诈骗的情况下,在对方的指引下对5台“络漫宝”多次进行联网、设置、插卡、断电、换卡等操作,使对方通过“络漫宝”拨打被害人电话实施诈骗。2020年6月28日,对方通过张某某管理的A2号“络漫宝”,用张某某插入A2号“络漫宝”内号码为1859384****的电话卡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诈骗,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265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共计3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户籍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欢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4488****
2.随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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