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蒙古族,初中文化,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3231981********,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村,现住呼和浩特市**中心**号楼**室,经商。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给予好处费等方式诱导王某某等在校大学生,以上述人员的名义注册公司,申请公司对公账户,并由他们担任公司法人。后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八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全套手续有偿提供给刘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并收取刘某某好处费21200元。后上述部分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公司档案、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