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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201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张某某在吉林省长春市建设银行长春东莱南街支行开办一张卡号62108109400********的银行卡后,2018年9、10月份在长春市万科城市之光工地打工时,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擅自将该银行卡借给外号“小林哥”的工友使用,并将密码告知对方,外号“小林哥”的人持卡离开工地后隐匿,张某某既未去银行注销,也未补办银行卡,致使该银行卡被利用于网络平台诈骗犯罪活动。

1.2019年1月17日,余某某加入网上炒股群后经推荐炒虚拟货币,在南昌县莲塘镇**之都**公园**栋**单元**室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指定户名张某某的建行银行卡号62108109400********分别转入人民币49200元和140280元,余海英受骗后报警。

2.2019年3月18日,袁某某在安福县平都镇蒙岗路240号家中,在网上一投资平台向户名张某某的上述银行账号注入资金人民币50000元,袁某某发现受骗后向当地警方报警。 

3.2019年3月19日,崔某某加入炒股QQ群后经推荐炒虚拟货币,先后向三个银行账号汇款80.6万元人民币,其中30万元转至户名张某某的上述建行银行卡号上,崔某某被骗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

2.​ 证人袁某某、余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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