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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始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赌博于2018年7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日;因赌博于2019年8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底至2018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甲、苏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平阳县凤卧镇、水头镇一带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抽取头薪人民币12000元。其间,被告人张某某受陈某甲纠集,负责召集赌客,并领取报酬。同年7月3日,该赌场在平阳县凤卧镇北山宫殿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客21人,收缴赌资人民币65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同案犯陈某甲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陈某甲、苏某某、陈某乙、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秀明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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