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租用涞水县涞水镇冀家胡同38号院开设游戏厅,在游戏厅内放置捕鱼机二台(10个靶位一台,8个靶位一台),汽车标志押分机一台(8个靶位),超级大亨(独立靶位)四台,斗地主押分机一台。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供31人同时操作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振华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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