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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巷**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和县香泉镇龙山村委会中户颜自然村胡某某家、和县香泉镇龙山村委会韩庄自然村村后一座山腰空地处、和县香泉镇香泉社区宋村自然村村中一间无人居住的空屋前、和县香泉镇香泉社区宋村自然村村中一片空地处、和县香泉镇香泉社区葛陈自然村李某某家、和县香泉镇香泉社区王庄自然村村后一片树林空地处、和县香泉镇香泉社区温泉巷30号旁一间无人居住的空屋内、和县善厚镇凤台村委会张木匠自然村村中一片树林空地、和县善厚镇早林村委会彭张自然村村后一座山腰空地等九处开设赌场,组织徐某乙、罗某某、张某乙、夏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龚某某、高某某、汤某某等三十余人赌博,赌博以干“四字宝”的方式进行,每把下注200元至10000元不等。开设赌场期间,张某某、徐某某等人邀集赌徒,联系场地,安排人员“站岗”,并抽取头子钱。赌场按照5%的比例抽头子,每天平均抽头约四千元,赌场开设约五个月,共抽取头子钱约六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六十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祥刚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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