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桐城市明星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双港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李某某在桐城市双港镇雅雅大酒店二楼办公室内,利用扑克牌以“九点半”方式招揽周边群众20余人赌博。李某某在赌场上抽头,共计非法获利6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雅雅大酒店实际经营者,在明知李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为该赌场提供场所、茶水、餐饮等条件,并对外界传言该赌博场系张某某所开予以默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场所、服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冲
检察官助理:李颖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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