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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9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巷**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3日一次退回徽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0日徽州公安分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潘某某处购买“炸金花”游戏房卡链接,然后在其建立的微信群中发送该链接,群内人员通过该链接进入虚拟房间进行“炸金花”赌博活动,每局结束后,被告人张某某按照参赌人员的输赢分数进行计算后分别与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结算,并从中收取每局5至7元不等的台费,期间该微信群参赌人员达20余人,赌资总额达8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6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胡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勘验笔录;

6、微信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在网络上组织人员赌博并进行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治宏

检察官助理:汪励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于**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801080****。

2.随案移送侦查卷4册(附光盘3张)、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物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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