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上旬至8月底、同年11月21日至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多次建立“跑起来57158”、“57171将”等闲聊群,组织参赌人员许某某、盛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张某乙等人在手机棋牌软件上以跑得快、平湖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抽头获利共计9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张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共计934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章桂龙
检察官助理:王聪璐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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