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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1224号

被告人张某某,化名小军,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镇**村**组,现住库尔勒市**路**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受雇于艾某甲、艾某乙(二人均已判决),在艾某甲于库尔勒市**市场**楼开设的赌场中当保安,先后三次负责放风并通风报信,给赌场的非法盈利提供帮助。张某某在该赌场上班期间,每次领取200元高额固定工资,共获利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仍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文雁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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