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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号院。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6日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以来,张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汤阴县任固镇欧特福超市二楼北侧开设儿童游乐场,期间又伙同李某某在该游乐场内设置供多人使用的捕鱼机两部(共计十六台)进行赌博盈利。2018年7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任固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扣押的两部捕鱼机(共计十六台)认定为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场查获照片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司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丽芳

检察官助理:张民星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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