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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9月2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17年3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其微信呢称“**、**”、微信号“W*****”组建名为“小汽车”赌博群,利用“北京赛车PK10”赌博平台组织20多人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70多万元,从中抽头渔利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移动通讯终端上的微信建群功能,成立微信赌博群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建立

丁尚慈

2020年3月3日

附项: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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