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惠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情节轻微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30日惠安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惠安县**镇**路的“***”店一楼,通过自己的一部OPPO手机利用总代理账号88185(185)在六合彩赌博网站(http://xq51.kate178.com/index-01.php)将所收到六合彩报单转报给上线“苏某某”(已判刑),并从中抽取赔率差价的方式非法销售六合彩,其中接受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六合彩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99995元,从中赚取“退佣”人民币5005.4元。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东岭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刘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99995元,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幅度内处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雅玲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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