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街**号。2007年3月31日,因赌博被青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31日被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青田县**镇、**乡等地摆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以“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林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徐某某、周某某、陈某丁、李某某、孙某某、陈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查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财物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