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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同案犯廖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分别来自龙门乡镇、广州市区和惠州市区等人员在龙门县**镇、**镇两地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大吃小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该赌场每天开设时间为晚上12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每次赌局“抽水”人民币约300元。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放贷牟利。

2019年5月15日凌晨,龙门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将位于同案犯廖某乙住宅的赌场捣毁,先后抓获相关同案犯(均另案处理)及赌博违法人员共24人,缴获赌资人民币92858元以及实木圆桌一张、塑料凳十五张、扑克牌六副、车辆两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德游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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