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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山东省鄄城县**镇**村**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31日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推广“大发棋牌”赌博软件的二维码,招揽胡某某、麻某某、孔某甲等人参与赌博,并参与赌博软件的利润分成。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软件截图证实,2019年10月底,其用被告人张某某推荐给其的二维码下载名为“大发棋牌”的赌博软件,用其手机号注册并绑定支付宝账号在软件内进行充值并赌博。

2.证人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软件截图证实,2019年11月9日,其用被告人张某某推荐给其的二维码下载名为“大发棋牌”的赌博软件,用其手机号注册并绑定支付宝账号在软件内进行充值并赌博。

3.证人孔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软件截图证实,2019年11月中旬,证人孔某甲用被告人张某某推荐的二维码下载名为“大发棋牌”的赌博软件,在该软件内进行充值并赌博。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印有“大发棋牌”的广告卡片一叠;从证人孔某甲处扣押OPPO牌手机1部,均随案移送。

5.《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赌客胡某某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拘留十四日并罚款五百元;赌客麻某某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拘留十四日并罚款五百元。

6.赌博软件推广界面截图、支付宝提现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为软件招揽赌客并获利的情况。

7.《抓获经过》及证人孔某乙的证言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和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张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亚鑫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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