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8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始,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移动电话机的微信及“与你”聊天软件建立赌博群,将参赌人员拉入群后,采用付费开房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于“乐乐幸运麻将”APP的亲友圈内进行网络麻将赌博活动,并以每八副5元、每十六副10元的收费规则从每局的“大赢家”处抽头牟利,至案发时共非法获利123,525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供述,相关参赌人员亦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确认的转账记录、参赌记录,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钱某甲、赵某某、毕某某、范某某、钱某乙、陈某某、蒋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证实参与上述赌博活动并被查获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20年3月26日向被告人张某某扣押涉案移动电话机二部。
4、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营利,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勇
检察官助理:方祎云
2020年7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号:**)。
2、侦查卷宗三册,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1份、《量刑建议说明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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