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7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号,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17年1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3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4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本区金山卫镇西门街道4123号,招揽他人进行“斗牛”、“炸金花”赌博,被告人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蒋某某、王某甲、金某某、王某乙、魏某某、王某丙、孙某某、宋某某证言及相关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租赁本区金山卫镇西门街道4123号开设棋牌室,招揽赌客以“斗牛”、“炸金花”等方式赌博,从中牟利的事实。
2.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多次供述,证实其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4.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年龄等身份事项及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民宅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沛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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