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6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87********,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路**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和丰街41号门面房内设置、经营捕鱼型电子赌博机,招揽吴某某、黄某某为上下分服务员,招引多人到该处以玩“捕鱼型”电子赌博机的方式参与赌博,2019年12月初开始吴某某、黄某某将在该赌博机上班期间的每日盈利通过二维码转给张某某,经核查,该部分盈利24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妻子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违法所得2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 宴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于中江县**镇**路**小区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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